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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行刑衔接细则 严惩食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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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行刑衔接细则 严惩食药犯罪

来源: 编辑: 时间:2016/12/30 14:05:37

日前,海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出台,这将使该省内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协调配合不到位、立案率不高、量刑偏低、威慑力不足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食安办联合印发了《关于〈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细则》),对国家五部委制定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进行细化,增加了“追诉标准与量刑规范”的具体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

    《细则》严格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解决了量刑偏低的问题。对于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严格缓减刑适用,避免出现缓刑多、实刑少、量刑低的情况。

    《细则》规定,应由县(区)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涉嫌食药犯罪案件,提级为由省公安厅或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为提高立案率,《细则》还将原来比较模糊的立案标准具体化。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少量”“严重”等模糊的规定进行了量化。如对原“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的行为”中的“少量”,具体量化为即使销售金额不足人民币3500元,但经营假药货值金额超过10500元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对“两高司法解释”中有关食品“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检疫不合格”和食品中含有的致病性微生物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司法实践中不好把握的规定,《细则》也进行了量化;对非法经营国家禁止入境的走私冻肉的认定进行了明确。

    《细则》从严追究失职渎职责任,解决履职不到位的问题。规定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行为监管不力、有案不诉、监督不力,压案不审、审而不判、重罪轻判、有罪判无罪,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依法从严追究责任。(贺澜起)

     编后

    据统计,2014年以来,海南省被判刑的食药犯罪分子有三分之一为缓刑。由于缓刑较多,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细则》的出台,解决了以前办理此类案件取证难的问题,厘清了行政执法部门、刑事司法机关对原来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认定和责任划分,“前捕后继”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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